交管人員如何處理事故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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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人員如何處理事故
1、發生的車輛必須立即,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