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拼車族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簽訂書面協議由于私家車主與搭車人之間在法律上的關系并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僅憑口頭協議在法律上很難得到保護。因此,拼車雙方最好提前簽署雙方均認可的協議,協議中,應該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旅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約定。尤其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對價的支付形式、數額及性質,盡量避免“營利”嫌疑,避免保險求償受阻。但其中尋求保險賠償可以說是能夠較為迅速得到有效賠償的重要途徑,提前投保也是拼車雙方解除后顧之憂的重要手段。那么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拼車族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簽訂書面協議由于私家車主與搭車人之間在法律上的關系并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僅憑口頭協議在法律上很難得到保護。因此,拼車雙方最好提前簽署雙方均認可的協議,協議中,應該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旅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約定。尤其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對價的支付形式、數額及性質,盡量避免“營利”嫌疑,避免保險求償受阻。但其中尋求保險賠償可以說是能夠較為迅速得到有效賠償的重要途徑,提前投保也是拼車雙方解除后顧之憂的重要手段。關于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拼車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拼車族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簽訂書面協議
由于私家車主與搭車人之間在法律上的關系并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僅憑口頭協議在法律上很難得到保護。
因此,拼車雙方最好提前簽署雙方均認可的協議,協議中,應該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旅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約定。
尤其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對價的支付形式、數額及性質,盡量避免“營利”嫌疑,避免保險求償受阻。
(二)、查驗并記錄
查驗并記錄車輛已有的保險情況,未保險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車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車輛的保險情況,并查驗保險的賠償限額、保險期間和免賠事項等。
為防患于未然,車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搭車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險,為雙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險鎖”。
(三)、注意收集證據
一方面要謹慎駕駛,避免發(fā)生意外;另一方面,一旦發(fā)生事故,應能迅速判斷出事故的責任方和過錯方,并采取拍照、錄音等適當措施及時保全證據,為索賠做好充分準備。
二、拼車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險
拼車是當前在城市中出現的新現象,但由拼車也引發(fā)了一些糾紛。
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尋求賠償往往有兩種途徑:即向事故責任方求償和向保險公司求償。作為拼車關系中的搭車人一方,特殊情況下在供車人沒有過錯時也可能依據公平原則得到數額有限的補償。但其中尋求保險賠償可以說是能夠較為迅速得到有效賠償的重要途徑,提前投保也是拼車雙方解除后顧之憂的重要手段。
拼車主要會涉及以下三種保險:
(一)、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提起車輛保險,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強險,與此相關的還有第三者責任險。
目前我國的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交強險就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其中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是機動車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其保障范圍、保險金額等方面比交強險更為靈活,但同樣也是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進行賠償。
而在拼車關系中,一般情況下搭車人都屬于“本車人員”的范疇,因此無法通過強制險和三者險得到賠償。但是,當所拼車輛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搭車人所受的損害就屬于其他車輛投保的強制險或三者險的承保范圍,因此能否得到賠償以及得到多少賠償要取決于對方車輛的保險情況。
(二)、車上人員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乘客險或座位險,是車險附加條款之一,在性質上屬于商業(yè)險,它針對的就是車內乘客發(fā)生的意外傷害。
該保險的優(yōu)點是:不指定具體乘員,只要車上乘客發(fā)生人身傷亡都負責賠償。在發(fā)生乘客傷亡時,可由車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目前有相當部分的車輛投保了此險種,這對于保障拼車雙方的利益是最適合不過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身份參加保險,根據保險合同規(guī)定“非營業(yè)性的私有車輛用作營業(yè)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將收取對價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營運而不予理賠的情形。
私家車主的有償拼車行為是否具有營運性質確實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償部分數額略高而雙方又沒有對收取金額所包括的內容及拼車的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拼車雙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非營運”性質而不易取得保險賠償。
從本質上說,拼車行為是一種分擔成本的補償行為,其搭乘對象相對固定,多具有一次性、臨時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長期以此為業(yè),因此,我們認為,只要收取的數額不是過分高于車輛運營成本,就不能認定為是“用作營運用途”,不能以改變使用用途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必須與長期以營利為目的搭載不固定乘客的“黑車”區(qū)別開來的。
(三)、短期意外保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主購買的,由于是否購買取決于車主,而且這份保險的賠償金額比較低,因此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車人還可以在拼車期開始前自行購買一份短期意外保險,該種保險的保險期限靈活,搭車人可以自行選擇較為合適的期限。
除了以上與拼車關系較為直接的險種外,其他人身險和財產保險對“拼車族”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