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騎電動車撞倒行人

導讀:
不滿16周歲的中學生小林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學外出游玩,回家途中不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且不靠道路右側通行,撞倒行人張某,經交警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據了解,事故發生后,小林父母在賠償部分醫療費后,打算和張某一起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小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為由拒絕賠償。庭審中,小林父母辯稱,小林愿意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林未滿18周歲,應由小林父母負全部賠償責任,但肇事電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發生保險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那么中學生騎電動車撞倒行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滿16周歲的中學生小林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學外出游玩,回家途中不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且不靠道路右側通行,撞倒行人張某,經交警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據了解,事故發生后,小林父母在賠償部分醫療費后,打算和張某一起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小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為由拒絕賠償。庭審中,小林父母辯稱,小林愿意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林未滿18周歲,應由小林父母負全部賠償責任,但肇事電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發生保險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關于中學生騎電動車撞倒行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滿16周歲的中學生小林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學外出游玩,回家途中不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且不靠道路右側通行,撞倒行人張某,經交警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可以對此事故不予賠償,由林某夫婦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約5200余元。
據了解,事故發生后,小林父母在賠償部分醫療費后,打算和張某一起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小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為由拒絕賠償。張某遂將小林、小林父母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兩萬元。
庭審中,小林父母辯稱,小林愿意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林未滿18周歲,應由小林父母負全部賠償責任,但肇事電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發生保險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對此,保險公司辯稱,林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只有被保險人或其年滿16周歲的家庭成員使用電動車發生意外事故,保險人才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電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非法律規定的強制險種,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正面已用黑體字注明投保人聲明內容,內容為:“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屬實。”并在保險單背面附有保險條款,投保人林某簽字確認已經接受并理解保險條款,由于小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認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已經盡到告知義務,駁回張某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小林父母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約52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保險不是萬能的,各保險公司關于保險責任、保險限額與免賠償額、責任免除等約定各不一樣,購買時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駕駛電動車,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不能載人。
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案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