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

導讀:
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 案例:蘇先生駕車在路上行駛時發生了單方肇事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蘇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蘇先生的車輛進行了強制定損,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蘇先生的車輛損失為5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蘇先生認為價格認定中心已經就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此應當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蘇先生訴訟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不采納強制定損的價格是正確的,蘇先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理應承擔敗訴的后果。那么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 案例:蘇先生駕車在路上行駛時發生了單方肇事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蘇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蘇先生的車輛進行了強制定損,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蘇先生的車輛損失為5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蘇先生認為價格認定中心已經就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此應當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蘇先生訴訟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不采納強制定損的價格是正確的,蘇先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理應承擔敗訴的后果。關于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定損所認定的價值不能作為車損險的理賠依據
案例:蘇先生駕車在路上行駛時發生了單方肇事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蘇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蘇先生的車輛進行了強制定損,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蘇先生的車輛損失為5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蘇先生認為價格認定中心已經就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此應當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于是蘇先生沒有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而是自行修好車輛后到保險公司申請車損險的理賠。保險公司以蘇先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定損,而其自行修好車輛后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對車輛的損失進行確定,拒絕了蘇先生的理賠請求。
律師分析: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在于交警部門的強制定損所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能否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強制定損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于交通事故的裁決過程中,對于保險事故車輛的損失的一種認定。這是屬于交警部門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的所作出的行為,此行為的相對人應當是車輛駕駛人員,其并不會直接的對于保險公司發生效力。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屬于保險合同關系,其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保險法》的規定執行。交警部門的強制定損的車輛損失不能夠代替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的通知保險公司并配合保險公司對于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進行確定。”的義務。在保監會所發的文件中也規定了,對于交警的強制定損中對于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的確定,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從另一個角度講,價格認定中心對于保險事故的車倆的損失的認定也僅僅是表面的,因其并非是專業的修理機構,在一般情況下其不能對事故車輛進行拆檢等進一步的檢測,以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情況,因此,強制定損的價格不能夠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依據。通過以上的分析,蘇先生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當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的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確定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情況,并參照強制定損的價格,與保險公司簽訂定損的協議后,將保險車輛進行修復并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拒賠是正確的。蘇先生訴訟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不采納強制定損的價格是正確的,蘇先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理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案例:蘇先生駕車在路上行駛時發生了單方肇事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蘇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蘇先生的車輛進行了強制定損,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蘇先生的車輛損失為5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蘇先生認為價格認定中心已經就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此應當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于是蘇先生沒有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而是自行修好車輛后到保險公司申請車損險的理賠。保險公司以蘇先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定損,而其自行修好車輛后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對車輛的損失進行確定,拒絕了蘇先生的理賠請求。
律師分析: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在于交警部門的強制定損所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能否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強制定損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于交通事故的裁決過程中,對于保險事故車輛的損失的一種認定。這是屬于交警部門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的所作出的行為,此行為的相對人應當是車輛駕駛人員,其并不會直接的對于保險公司發生效力。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屬于保險合同關系,其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保險法》的規定執行。交警部門的強制定損的車輛損失不能夠代替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的通知保險公司并配合保險公司對于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進行確定。”的義務。在保監會所發的文件中也規定了,對于交警的強制定損中對于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的確定,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從另一個角度講,價格認定中心對于保險事故的車倆的損失的認定也僅僅是表面的,因其并非是專業的修理機構,在一般情況下其不能對事故車輛進行拆檢等進一步的檢測,以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情況,因此,強制定損的價格不能夠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依據。通過以上的分析,蘇先生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當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的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確定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情況,并參照強制定損的價格,與保險公司簽訂定損的協議后,將保險車輛進行修復并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拒賠是正確的。蘇先生訴訟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不采納強制定損的價格是正確的,蘇先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理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