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出賣人要賠償嗎

導讀:
報廢車輛出賣人要不要賠償案情回顧:出賣報廢車輛引發事故2011年某天,江西某農村農民張某以4380元的價格,買下了鄰村田某的一輛無牌報廢的拖拉機。法院判決:出賣人承擔15%責任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因力間接結合,判定被告承擔該起事故的15%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8479.74元。那么報廢車輛出賣人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廢車輛出賣人要不要賠償案情回顧:出賣報廢車輛引發事故2011年某天,江西某農村農民張某以4380元的價格,買下了鄰村田某的一輛無牌報廢的拖拉機。法院判決:出賣人承擔15%責任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因力間接結合,判定被告承擔該起事故的15%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8479.74元。關于報廢車輛出賣人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廢車輛出賣人要不要賠償
案情回顧:出賣報廢車輛引發事故
2011年某天,江西某農村農民張某以4380元的價格,買下了鄰村田某的一輛無牌報廢的拖拉機。第二天,張某的親戚王-伯駕駛拖拉機至“胎盤石”路段時,讓羅學習駕駛,自己在副駕駛位置指導。因操作不當,拖拉機行至不遠就從公路左側墜入河中,王當場死亡,羅身體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4月,羅與王的家屬達成協議,羅賠償39000元。6月,該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7月,王的妻子和兩個兒子把出賣拖拉機的田某告上法庭,認為田某的出賣行為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請求賠償各項損失的30%合人民幣40000元。而田某認為,他出賣的只是廢品,只能與羅發生買賣關系,根本與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出賣人承擔15%責任
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因力間接結合,判定被告承擔該起事故的15%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8479.7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報廢車輛出賣人是否應賠償
在本案交通事故理賠中,被告違反國家報廢車輛回收強制性規定,擅自出賣報廢車輛,導致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客觀上給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險隱患,被告的出售行為與羅、王的共同危險行為間接結合,實際導致了車毀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被告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間接結合侵權形式是共同侵權的一種,是指由動態行為和靜態行為相結合組成的,當然這里的動態與靜態只是相對概念,其參照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過程。具體一點說,侵權行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動實施了某行為,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成為可能,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張某的違法駕駛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為損害發生提供了條件,這一原因力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是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二者結合在一起造成了損害事實。本案被告違反了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