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該不該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

導讀: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汽車修理費以及8個月的車輛保管費共計8000元。被告承認拖欠修理費,但不同意支付保管費。原告在被告違約不支付修車費的情況下,留置所修車輛并無過錯。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入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單方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屬于僅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留置物保管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那么車主該不該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汽車修理費以及8個月的車輛保管費共計8000元。被告承認拖欠修理費,但不同意支付保管費。原告在被告違約不支付修車費的情況下,留置所修車輛并無過錯。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入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單方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屬于僅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留置物保管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關于車主該不該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該不該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
案情:車主欠修理費停放8個月,修理廠討要保管費
被告某事**公司**汽車自2002年開始在原告四通修配廠多次修理,欠修理費4000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一無款為由延遲提車,車輛在原告處停放8個月。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汽車修理費以及8個月的車輛保管費共計8000元。被告承認拖欠修理費,但不同意支付保管費。其理由是:被告曾去提車,但原告以為支付修理費為由拒絕被告提車。原告為被告保管修好的車輛并非基于被告的意思表示,多支付費用與被告無關。
結果:法院支持修理廠,車主應當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
原告為被告修理車輛,在完成工作后,被告支付修理費是理所應當的,本案中被告以無款為由拒絕支付修車費是違約行為。原告在被告違約不支付修車費的情況下,留置所修車輛并無過錯。承攬人如盡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了留置物,承攬人依法有權請求留置物所有人支付因留置物的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車修理費和保管費,共計8000元。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留置權的行使和留置物保管費用承擔問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規定
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行使留置權的法律要件是:
1、須債權人占有屬于債務人的特定物。四同修配廠占有飛躍公司的**汽車即屬此例.
2、須債權發生與該留置物具有牽連關系。所謂有牽連關系。系指債權與物的返還請求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換句話說,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其所負擔的物之返還義務是同—項債的內容(如本案原告享有的債權與負擔的將所修汽車交付對方的義務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攬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系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而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才能認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祭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務入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單方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屬于僅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修車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雙方沒有關于不得留置的約定,所以原告在將車修好、被告未向其支付報酬(修車費)的情況下,對飛躍公司的汽車行使了留置權是有法律根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