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適用情形

導讀:
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從2004年至2008年10月份,共審結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120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因此正確判斷交通肇事罪與非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解釋》對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人員、財物損失情況及責任承擔的情況。但以為交通肇事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財產的重大毀損并負有一定程度的事故責任就當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有失偏頗。成立交通肇事罪并負擔的刑事責任,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責任的“挪移”。那么交通肇事罪適用情形。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從2004年至2008年10月份,共審結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120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因此正確判斷交通肇事罪與非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解釋》對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人員、財物損失情況及責任承擔的情況。但以為交通肇事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財產的重大毀損并負有一定程度的事故責任就當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有失偏頗。成立交通肇事罪并負擔的刑事責任,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責任的“挪移”。關于交通肇事罪適用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見多發(fā)的犯罪,每年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是觸目驚心的。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從2004年至2008年10月份,共審結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120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因此正確判斷交通肇事罪與非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2條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詳細說明。《解釋》對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人員、財物損失情況及責任承擔的情況。如果說人員、財物損失是危害后果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的話,那么責任承擔則是當事人違章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一種客觀表現(xiàn)。
如何理解和把握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罪認定的關系,是正確適用《解釋》的重要問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司法工作者對該《解釋》的理解過于簡單,以為只要交通肇事行為符合第2條規(guī)定的情況就構成犯罪,至于其他事實則在所不問,出現(xiàn)交通肇事罪認定擴大化的情形,值得檢討。這種直接將行政法層面的責任劃分和認定援引到刑法層面,對交通肇事罪的罪與非罪進行界定,是否符合正確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毫無疑問,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交通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有制約作用,沒有達到一定的責任程度的事故當事人,不應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們看到,公安機關在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時,主要考慮有兩點: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無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有無因果關系。違章行為所違反的就是法律法規(guī)中所涉及交通運輸?shù)母鞣N規(guī)定。因此,違章行為的實質就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作為前提條件,從這一點上講,公安部的規(guī)定與刑法的規(guī)定有相同的地方,只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認定為負有一定責任,即認定為交通運輸違章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以為交通肇事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財產的重大毀損并負有一定程度的事故責任就當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有失偏頗。成立交通肇事罪并負擔的刑事責任,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責任的“挪移”。按照《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在刑法上,過失被定義為: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就是無認識的過失,韓*謨先生在《刑法原理》一書中將其定義為:“行為者對于行為所生之構成犯罪事實,因欠缺注意,致無認識,是為過失。[1]”這種過失的本質在于具有注意能力的人對注意義務的違反,而過于自信過失有相同的本質,但主要表現(xiàn)為具有有注意能力的人對注意義務中避免結果發(fā)生的義務的懈怠。應該說,合理判定行為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具有注意能力,就成為正確認定犯罪過失的關鍵。“注意義務從客觀的意義上提供應當預見或者避免的法律標準;而注意能力則是從主觀的意義上提供應當預見或避免的事實根據(jù)。”[2]因此當一個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從主觀方面就要去分析當事人在事故中有無注意的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有無注意能力。對《解釋》的規(guī)定,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只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并負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就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只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某一方面進行具體化,就《解釋》對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而言,強調了事故責任對認定犯罪的意義,指出一定程度的事故責任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即構成犯罪必然是承擔了責任的,但承擔責任不一定就構成犯罪。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最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全面分析,不可偏廢。因為在事實上,對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肇事者,未必具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觀罪過。以下案例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2006年5月31日至6月1日,吳某某將川E08386號貨車送瀘縣某汽車修理廠進行二級維修,并經(jīng)檢測,包括底盤基礎件在內的車輛主要總成、基礎件技術性能合格。2006年6月2日上午,吳某某駕駛該貨車滿載紅磚從榮昌縣雙河鎮(zhèn)往瀘州方向行駛。當日正值瀘縣玉河鎮(zhèn)街村趕集,群眾較多,上午9時40分計,當車行至玉河街村瀘榮路23KM+400M處時,因乘車人張某欲下車,吳-踩剎車時發(fā)現(xiàn)剎車失效,張得知后邊拍打車門邊大聲叫群眾讓開,吳見公路左邊有大樹且行人相對右邊少,即將車輛駛向公路左側,車輛在撞斷路邊兩棵樹后左后輪陷入路邊水泥板方才得以停止。造成行人張某某、黃某某死亡。經(jīng)瀘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該車的右前制動分泵皮碗和總泵至后輪分泵剎車的連接軟管疲勞斷裂性質的嚴重損壞,一旦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將導致車輛不能制動。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起訴至法院。如果僅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人吳某的行為肯定構成犯罪。因為吳某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解釋》第2條第1款第(1)項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根據(jù)犯罪構成理論及前面對犯罪過失理論的分析,被告人吳某作為一名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員,熟悉各種駕駛的基本知識,而且具備基本的駕駛技能,并且還應當熟悉汽車構造的基本知識。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吳某某應當具有預見其駕駛行為危險性的能力。但是,具體到本案中來看,吳某某的貨車已于前一日進行大修,并且經(jīng)檢測合格,所以作為駕駛員的他來講,他有理由相信汽車的機件是合格的,并且具體到他的認識能力來看,他也不可能預見到汽車剎車的連接軟管會破裂,并導致剎車失靈。從這個角度講,被告人吳某不具有預見汽車剎車軟管破裂,剎車失靈的能力。既然被告人吳某不具有注意能力,沒有能力預見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那他主觀上就不具有過失,當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該事件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雖然交警大隊作出了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但是該認定只是對事故的原因力所作出的一種行政認定,并不必然地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