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小車與電動車相撞,小車和電動車相撞怎么處理

導讀:
南寧一小車與電動車相撞,小車和電動車相撞怎么處理首先看對方所騎電動車是否符合機動車標準,然后再進行責任的判斷和認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那么南寧一小車與電動車相撞,小車和電動車相撞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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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小車與電動車相撞,小車和電動車相撞怎么處理
首先看對方所騎電動車是否符合機動車標準,然后再進行責任的判斷和認定。
(一)電動車的標準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國家標準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騎行功能。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符合以上標準,則屬于非機動車范圍。
(二)責任劃分
1、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則可適用無過錯原則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應適用過錯原則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