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

導讀: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否經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否經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三)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交通事故處理調解不成怎么辦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沒有裁定的權利,在雙方調解未成的情況下,按規定應告知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的爭議,既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是否經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