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須付死亡賠償金嗎

導讀:
對于這種長期查找未果的失蹤幼兒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應當享有向相關責任人索賠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為此,劉某、陳某以學校疏于管理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等費用9萬余元。該案后經法官調解,被告承諾賠償原告兒子劉*峰死亡賠償金5.5萬元;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劉*峰被找回,則劉某、陳某返還被告上述賠償款。故宣告死亡應當發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確認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死亡賠償金的發生等。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死亡這一單純后果支付的金錢賠償”。那么責任人須付死亡賠償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這種長期查找未果的失蹤幼兒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應當享有向相關責任人索賠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為此,劉某、陳某以學校疏于管理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等費用9萬余元。該案后經法官調解,被告承諾賠償原告兒子劉*峰死亡賠償金5.5萬元;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劉*峰被找回,則劉某、陳某返還被告上述賠償款。故宣告死亡應當發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確認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死亡賠償金的發生等。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死亡這一單純后果支付的金錢賠償”。關于責任人須付死亡賠償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這種長期查找未果的失蹤幼兒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應當享有向相關責任人索賠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案例】
幼兒失蹤被宣告死亡,父母向學校索要死亡賠償金
2003年5月23日上午7時許,劉某、陳某之子劉*峰(1998年2月出生)前往江西省吉水縣某鄉鎮小學就讀幼兒班。
到校后,有人看到過劉*峰曾在校園內玩耍。8點30分開始的第一節課,班主任即發現劉*峰沒來教室上課,但其未向學校或家長報告該情況。
當日11時許,陳某來到學校接孩子,發現劉*峰不在,隨即向學校反映了情況,由于多方尋找未果,劉某、陳某向公安局報了案。從此,劉某、陳某踏上了茫茫尋子路。
在多次前往南昌、贛州等地尋找卻沒有兒子任何消息后,2007年7月,劉某、陳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劉*峰死亡,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決宣告劉*峰死亡。另據法院了解,江西省吉水縣某鄉鎮小學系開放性的學校,其校園沒有修建圍墻等相關防護設施。為此,劉某、陳某以學校疏于管理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等費用9萬余元。
法庭上,學校辯稱,劉*峰可能是被人拐走了,在不能確認其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要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是不合理的。
該案后經法官調解,被告承諾賠償原告兒子劉*峰死亡賠償金5.5萬元;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劉*峰被找回,則劉某、陳某返還被告上述賠償款。
【庭審焦點】
被宣告死亡,責任人須付死亡賠償金嗎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幼兒在校園內失蹤的原因,有可能是被他人拐騙。在幼兒下落不明,查找未果的情形下,家長能否在法院宣告孩子死亡后向相關責任人索要死亡賠償金呢?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將產生終止失蹤人已發生的相關法律關系、財產繼承開始、失蹤人的婚姻關系消滅、失蹤人的子女可以送養等法律后果。但宣告失蹤人死亡,畢竟是法律的一種擬制制度,其實質是對失蹤人“已經死亡”之擬制事實的認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為此,對于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向相關責任人索賠,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
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從宣告死亡制度的意義上來看,民法上設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結束長期失蹤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使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及社會生活秩序得以保障。而如果對于長期失蹤的人遺留的法律關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結,則利害關系人及社會生活秩序又將遭受損害。由此,兩相權衡,宣告死亡制度更側重于維護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生存者的利益,恢復利害關系人的生活秩序,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
法律設置宣告死亡制度,并非基于對失蹤人利益的保護,而主要考慮對生存者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保護。故宣告死亡應當發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確認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死亡賠償金的發生等。當然,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失蹤人并未死亡,宣告其死亡對其人身及財產不可避免將發生重大損害,因此法律設置了特殊情形下的補救措施,即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還的法律效果。
【相關法律知識】
死亡賠償主要是賠償間接受害人的損失
此外,雖然人的生命是無法估價的,但在發生如侵權等涉及賠償的法律事實后,往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定價才能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法律通過技術擬制的死亡賠償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種缺陷。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死亡這一單純后果支付的金錢賠償”。
死亡賠償,雖然是以生命權的喪失為原因,但賠償的不是直接受害人生命的價值或者生命權的損失,而是間接受害人的受損利益。
綜上所述,宣告死亡主要基于對失蹤人之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保護,死亡賠償金也系對宣告失蹤人死亡之間接受害人即利害關系人可預期權益的補償,所以,本案中,盡管被宣告死亡人可能并未死亡,但相對于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本案的原告,如果讓這種失蹤的不穩定狀態一直延續下去,將會對其利害關系人即其父母權益造成極大的侵害。為此,對于這種長期查找未果的失蹤幼兒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應當享有向相關責任人索賠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鑒于本案中的被告學校在其教育設施上的不完備,其教學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學校應當對原告幼兒失蹤的事故承擔賠償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