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費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導讀:
某企業有內部招待所,不對外營業,其發生的人員工資和日常運營支出作為費用處理。偶爾有供應商的員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費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能否用作彌補招待所運營所需資金,沖減費用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該部分收入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該內部招待所收取的供應商員工住宿費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那么內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費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企業有內部招待所,不對外營業,其發生的人員工資和日常運營支出作為費用處理。偶爾有供應商的員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費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能否用作彌補招待所運營所需資金,沖減費用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該部分收入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該內部招待所收取的供應商員工住宿費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關于內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費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企業有內部招待所,不對外營業,其發生的人員工資和日常運營支出作為費用處理。偶爾有供應商的員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費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能否用作彌補招待所運營所需資金,沖減費用處理?
【律師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該企業內部招待所為供應商員工提供住宿,屬于營業稅“服務業——旅店業”的應稅勞務。向其收取貨幣資金,屬于有償提供旅店業應稅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提供勞務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因此,該部分收入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該內部招待所收取的供應商員工住宿費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同時計提稅金,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