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如何通知被告

導讀:
由于李某鵬到干休所粉刷外墻,沒有與林某、干休所簽定任何協議,致使兩被告互相推委責任,都不承認自己是雇主和對事故發生有過錯,都主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干休所還提出了本案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關系,不能列兩個被告的答辯意見。可惜的是,一審法院采信了干休所只能列一個被告的主張,讓原告撤回對其中一個被告的起訴,原告不得以撤回了對林某的起訴。在明確今后醫療費和今后護理費另行主張權利的情況判令林某賠償各項損失208685.18元,干休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李某鵬一案又一次獲得勝訴。那么公告送達如何通知被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李某鵬到干休所粉刷外墻,沒有與林某、干休所簽定任何協議,致使兩被告互相推委責任,都不承認自己是雇主和對事故發生有過錯,都主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干休所還提出了本案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關系,不能列兩個被告的答辯意見。可惜的是,一審法院采信了干休所只能列一個被告的主張,讓原告撤回對其中一個被告的起訴,原告不得以撤回了對林某的起訴。在明確今后醫療費和今后護理費另行主張權利的情況判令林某賠償各項損失208685.18元,干休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李某鵬一案又一次獲得勝訴。關于公告送達如何通知被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春節剛過,不滿20歲的李某鵬離家來到煙臺打工。7月25日,李某鵬和同鄉的幾個青年受雇主林某的雇傭某干休所營房粉刷外墻,8月3日上午11點多,李某鵬在移動吊藍時,吊藍的鋼絲繩觸到樓房外部的電線,使李某鵬不慎觸電,當工友把他搶救下來時,他已經昏迷,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經醫院急救,于37分鐘后心跳恢復,但始終處于深昏迷狀態,醫院當即出具了病危、死亡通知書。由于李某鵬電擊損害致缺氧性腦病和缺氧腦細胞不可逆損害,導致李某鵬極重度智力減退,經徐州、棗莊、微山等地醫院專家多次會診,一致認為李某鵬已成植物人難以治愈,經微山縣人民司法科學技術鑒定:李某鵬傷殘程度評定為一級。
2002年8月,李某鵬家人經熟人介紹找到當地一家律師所,律師所收取了首次5000元代理費之后,以林某和干休所為被告向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因李-家無錢交納案件受理費,只能提出了賠償13900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可是由于李某鵬全家務農,母親常年有病,為李某鵬治病又借錢貸款拾多萬元,家里實在無錢繼續打官司了。面對這種無奈的境地,以及以后漫長的極為不便的訴訟之路,李-家真是感覺陷入了絕境。
承辦過程:微山縣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李某鵬的不幸遭遇之后,及時為李某鵬辦理了法律援助手續,中心劉*振主任親自進行了調查取證、聯系司法鑒定和進行李某鵬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訴訟等工作。由于本案訴訟地在煙臺,為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支出,2002年11月微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向煙臺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出委托函,委托煙臺市法律援助中心承辦此案。煙臺市法律援助中心張*芬主任對此非常重視,指派楊-光、畢*輝律師承辦此案。受指派后,兩律師首先協助辦理了增加醫療、誤工、護理、交通等共計四十余萬元的訴訟請求和緩交訴訟費的申請,并很快得到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批準,解決了李某某無錢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問題。
由于李某鵬到干休所粉刷外墻,沒有與林某、干休所簽定任何協議,致使兩被告互相推委責任,都不承認自己是雇主和對事故發生有過錯,都主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干休所還提出了本案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關系,不能列兩個被告的答辯意見。楊、畢兩位律師認為林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干休所因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惜的是,一審法院采信了干休所只能列一個被告的主張,讓原告撤回對其中一個被告的起訴,原告不得以撤回了對林某的起訴。經過多次庭審辯論,2003年11月一審法院認為干休所疏于管理,未能有效保證原告施工安全,對原告所受傷害負有過錯責任,在明確因今后醫療費、護理費數額尚不能確定,可在發生后另行起訴后判決干休所承擔李某鵬的醫療費56575.51元、誤工費3635元、護理費15706.67元、殘疾者生活補助費105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8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失20000元,共計206085.18元。
一審判決后,干休所于2003年12月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因為一審主體問題,2004年6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法院追加了林某為共同被告,自2004年10月到2005年4月該案又三次開庭,干休所找了很多的證人證實其不是雇主,但是楊、畢兩位律師卻利用質詢使其證人同時證明了干休所的違規發包和疏于管理的過錯。2005年8月重審法院認為雇主林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干休所違反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發包,其對原告所受的傷害,應與林某承擔連帶平常責任。在明確今后醫療費和今后護理費另行主張權利的情況判令林某賠償各項損失208685.18元,干休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李某鵬一案又一次獲得勝訴。但是,干休所再次提起了上訴。
【案件結果】:
由于林某已不知去向,下落不明。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2006年2月在林某缺席的情況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作為雇主應承擔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干休所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林某,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應與林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干休所的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誰是雇主以及發包方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農民進城務工很少簽定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明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給維權帶來障礙;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本案體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為貧弱殘疾人維權方面重要的作用,李某某成植物人后使家庭舉債度日,不僅沒錢請律師,甚至交不上案件受理費,到了無法維權的地步。是法律援助為他提供了強有力的幫助,免收律師費和緩交了受理費;而且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互相委托的工作制度則為受援人提供了更完善和便利的維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