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程序答疑

導讀: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那么交通事故調解程序答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程序答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嗎?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調解的期限?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書包括些的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2、責任認定;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調解的參加人有哪些?
調解參加人有: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
(三)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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