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如何來調解

導讀:
交通事故調解根據其當事人是否涉及境外來華人員,可以分為不涉外和涉外兩種交通事故調解。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與損害賠償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參加調解。凡屬于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為10日。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如何來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根據其當事人是否涉及境外來華人員,可以分為不涉外和涉外兩種交通事故調解。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與損害賠償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參加調解。凡屬于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為10日。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如何來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進行協商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機關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調解根據其當事人是否涉及境外來華人員,可以分為不涉外和涉外兩種交通事故調解。
(一)不涉外交通事故調解
1.調解啟動的條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
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這里的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是指各方,而不是指交通事故中所有賠償權利人、義務人。比如,一方多個當事人中有人同意調解,有人不同意調解的,另一方也同意調解,只對同意的這部分人進行調解,不同意的部分人就不再進行調解。一方有多個當事人愿意一起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一并調解,也可以分別調解,比如同車乘客有輕傷、有重傷,輕傷先治好的可以先調解,重傷后治好的后調解。
2.調解參加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監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與損害賠償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參加調解。然而,現實生活千變萬化,(一)和(二)并不能涵蓋所有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的情形,因此,規定了(三)作為一個兜底條款,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其他人員參加到調解中來。
3.調解的期限和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調解的期限和程序。
凡屬于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2)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調解的期限和程序。
①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②程序
A.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Vl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B.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C.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4.調解書的內容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五)賠償方式和期限;(六)調解終結日期。第(三)項中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數額,只要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尊重當事人對自身財產的處分權,都應予以認可。而過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法規規定的項目和計算標準主持調解,賠償義務人即使想多花錢了事也不行。
5.調解終結的三種情形
調解參加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送交”調解參加人,調解終結。“送交”是指既可以當場交給當事人,也可以事后再送給當事人。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終結調解。6.調解書的履行
調解書生效后,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賠償義務人不履行調解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權強制賠償義務人履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不適用調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①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②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③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④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⑤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⑥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涉外交通事故調解的特別規定
涉外交通事故請求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但是涉外調解具有特殊之處,就是通常的調解都是由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參加,但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的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