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非因公死亡

導讀:
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無法通過交通事故處理獲得賠償,又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救濟的情況下,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塑膠制品公司按職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關費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塑膠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調查未能確認該事故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其依法屬于非因工死亡,我國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塑膠制品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那么交通事故與非因公死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無法通過交通事故處理獲得賠償,又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救濟的情況下,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塑膠制品公司按職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關費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塑膠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調查未能確認該事故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其依法屬于非因工死亡,我國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塑膠制品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交通事故與非因公死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與非因公死亡交通事故與非因公死亡案情介紹:“真是感謝人民法院,現在的政策還真是保護老百姓的利益,沒想到這么快就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日前,死者李某的親屬接到山東省寧津縣法院的判決書時激動的流下了眼淚。死者李某生前是某塑膠制品公司的工人,公司未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為其交納了工傷保險。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事故原因無法認定,責任不明,未做出是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認定。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無法通過交通事故處理獲得賠償,又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救濟的情況下,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塑膠制品公司按職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關費用。2008年5月,山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由塑膠制品公司給付諸申訴人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16000元,并且塑膠制品公司自2007年11月起,每月支付給死者李某的孩子及父母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各180元(以后隨政策調整),直至他們失去法律法規及勞動政策規定的領取條件為止。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塑膠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塑膠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調查未能確認該事故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其依法屬于非因工死亡,我國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塑膠制品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法院做出判決塑膠制品公司給付死者親屬喪葬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15000元。并且給付死者孩子及母親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各180元,直至失去法律法規及勞動政策規定的領取條件為止。主審法官認為,從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勞動者無論是因工死亡還是非因工死亡,均會給其家屬造成極大的刺激和傷害,特別是死者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甚至會嚴重影響其親屬的日后生活。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對非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給于相應的撫恤費用補助,意在弘揚我國傳統的扶危濟困的美德,對職工親屬給以生活資助和精神撫慰,故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