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導讀: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的死亡賠償標準: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計算的湖南長沙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一、醫療費:按實際支出計算。那么湖南長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的死亡賠償標準: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計算的湖南長沙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一、醫療費:按實際支出計算。關于湖南長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標準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的規定,按照湖南省統計局2011年3月7日發布的《2010年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有關數據進行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計算具體金額時,大部分數據可參照該文件執行。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825元;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622元;
4、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310元;
5、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26008元(暫按2009年數據),月平均工資為2167元。
6、伙食補助費(暫2009年標準)
省內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說明:1、以上第1、2、3、4項依據湖南省統計局提供的二O一0年統計數據,第5項按《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辦理辦法》(2007年4月1日實施)的標準執行。
2、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參照第1項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現已取消該項目,并入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項目中)參照第2項計算。
4、喪葬費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其誤工費參照第4項計算。
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的死亡賠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具體計算的湖南長沙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按實際支出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16566元×20=331320元(城鎮標準)
5622元×20=112440元(農村標準);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實際數額按被撫養人人數確定)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被撫養人生活費應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雖然《侵權責任法》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項賠償,但目前仍可以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并賠償。
1、小孩生活費(注:單親家庭的無需除2)
城鎮標準:11825元×(18歲-現在歲數)÷2
農村標準:4310元(18歲-現在歲數)÷2
2、老人生活費
城鎮標準:11825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
農村標準:4310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
(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城鎮戶口的不超過11825元,農村戶口的不超過4310元。
四、喪葬費:13004元;(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
五、誤工費(根據是否存在搶救治療情況):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搶救治療情況)
六、護理費:(根據是否存在搶救治療情況及是否護理):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無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參照長沙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每天60元至80元左右。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每天
八、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大約1000元至5000元;
九、住宿費:3人×3次×3天×150=4050元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至100000元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