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導讀:
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 4910元×20=98200元; 2、被撫養人生活費: 小孩:10828.23元×÷2; 4020.87元×÷2;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4020.87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那么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 4910元×20=98200元; 2、被撫養人生活費: 小孩:10828.23元×÷2; 4020.87元×÷2;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4020.87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關于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長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城鎮標準)
4910元×20=98200元(農村標準);
2、被撫養人生活費:
小孩:10828.23元×(18歲-現在歲數)÷2(城鎮標準);
4020.87元×(18歲-現在歲數)÷2(農村標準);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城鎮標準);4020.87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農村標準)(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城鎮不超過10828.23元,農村不超過4020.87元;
3、喪葬費:12274.5元;(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
4、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具體標準參見如下)
5、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大約1000至5000元;
6、住宿費:3人×3次×3天×150=405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附件:湖南省201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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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標準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按照我省統計局《2009年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有關數據進行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計算具體金額時,大部分數據可參照該文件執行。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910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0828.23元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020.87元
3、湖南省職工平均工資24549元
4、伙食補助費(暫2009年標準)
省內30元/人、天
外省50元/人、天
說明:1、以上第1、2、3、4項依據湖南省統計局提供的二OO九年統計數據,第5項按《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辦理辦法》(2007年4月1日實施)的標準執行。
2、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參照第1項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第2項計算。
4、喪葬費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其誤工費參照第4項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