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

導讀:
一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如果離婚賠償已達成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裁定書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離婚賠償的定義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三離婚賠償的內容(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那么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如果離婚賠償已達成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裁定書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離婚賠償的定義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三離婚賠償的內容(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關于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
如果離婚賠償已達成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裁定書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離婚賠償的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的內容
(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
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一直在探索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害及經濟補償問題比如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傾斜于無過錯方在調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等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真正體現對過錯方的制裁給過錯方鉆了法律的空子滋長了過錯行為的發生不利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不利于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情形引起的離婚對無過錯方存在著損害事實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已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過錯方應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這條規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所損害的客體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義務。上述情形與婚姻法的基本準則是背道而馳的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條第2款對上述四種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禁止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而因為上述情形所導致的離婚直接侵害的對象是無過錯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員和因締結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關系但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締結的雙方當事人即夫妻之間的無過錯方才有權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員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側重于對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權的保護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和睦。
(三)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與無過錯不同于一般民事意義上的過錯與無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其行為時對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所表現出來的主觀上的不良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強調的是主觀方面而離婚損害賠償也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但它強調的是行為的客觀性是一種客觀行為上的過錯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的才構成過錯。特定的行為和特定對象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過錯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為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最終離婚的一般過錯也不能理解為第三者插足的過錯。
而對于無過錯的理解也不能擴大到導致離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為當一個家庭分崩離析時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物質與精神因素互相摻和在一起很難分清在這其中夫妻雙方的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往往不單純是單方面的過錯造成的不能將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與特定的過錯等同起來苛求受害人在導致離婚的起因上沒有任何過錯這對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過錯也不能成為另一方重婚或與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成為免責的條件這樣受害人就很難提出賠償的請求從而不能體現婚姻法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和對行為人進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為人具備了四種行為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相對一方沒有實施的即沒有過錯就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
四離婚賠償的標準
(一)重婚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針對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對夫妻感情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因此針對重婚造成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多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上每個地區沒有規定明確的數額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參考的重要標準。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與他人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系一個是與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兩者對離婚家庭的損害是同樣的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上與前兩種不同。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如醫藥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請求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同家庭暴力一樣除了精神損害賠償外也可以請求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