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哪里辦手續

導讀:
離婚在哪里辦手續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那么離婚在哪里辦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在哪里辦手續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關于離婚在哪里辦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在哪里辦手續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
(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