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離婚代理意見

導讀:
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不同意離婚一審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泰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從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在本案中真正的過錯在于原告方不忠實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其訴稱被告與他人同居無任何法律依據。同時因購房所借人民幣2萬1仟元原被告分別承擔1萬零5佰元。那么不同意離婚代理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不同意離婚一審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泰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從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在本案中真正的過錯在于原告方不忠實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其訴稱被告與他人同居無任何法律依據。同時因購房所借人民幣2萬1仟元原被告分別承擔1萬零5佰元。關于不同意離婚代理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的法律概念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不同意離婚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泰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走訪了相關證人又參加法庭調查。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原被告婚姻關系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原被告自于1992年經人相識結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關系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撫養其子原告外出打工來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1997年原被告雙方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峽移民搬遷規劃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點修建了4間2樓一底的磚瓦房。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原被告為了共同發展家庭經濟于2008年又共同借資購買了門面房一處共同從事面條加工。從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
二原告訴稱被告與他人同居和失蹤無任何法律事實依據
從法庭調查能夠充分證明原告訴稱被告違背倫理道德與他人同居的情況無任何事實依據。相反只能說明原告在與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來家庭經濟條件已開始好轉后原告多次對親朋好友宣稱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開始腐化墮落。原告為了達成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掙錢還帳之際便在家造謠生事誣陷被告使其離婚后達與他人結婚。如果是失蹤被告又是如何我原告取得聯系和如何收到法院的傳票呢?在本案中真正的過錯在于原告方不忠實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其訴稱被告與他人同居無任何法律依據。本案的真正受害人才是被告。被告今年3月外出務工是為了掙錢來歸還購房和購面條設備的外債,其原告的訴稱與事實嚴重不符。
三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其婚生子女各方撫養一個雙方互不支付扶養費。
現原被告共同生育兒子XX(現年15歲)女兒王XX(現年9歲)均為在校學生。如果法院確認原被告關系確以破裂判決離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別扶養一子女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二個孩子由原告任其選之。
四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及債務的負擔
家庭現共有位于XX路38號附2號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條設備(共計人民幣13萬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補償原告人民6萬5仟元。同時因購房所借人民幣2萬1仟元原被告分別承擔1萬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峽移民遷到了山東省現被告在XX地區舉目無親被告離婚后也無房屋居住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以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是處理家庭共同財產的重要原則。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名女性自結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務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結婚的17年來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雖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法庭假如判決離婚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由于被告沒有任何技能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沒有住房。離婚后將會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況且根據今天法庭調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為原告的喜新厭舊的不道德行為所引起的原告對此負有重大過錯。法庭在處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應依法給予被告充分的照顧。同時雙方共同購買的摩托車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一半的價款婚后購買的家電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婚前被告嫁妝歸還給被告。
綜上所述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剝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考慮并采納。
泰源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吳國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