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什么

導讀: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即須有一方提出離婚。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那么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即須有一方提出離婚。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
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文義上看表明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是基于四種情形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原理侵權行為可以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確立了我國離婚賠償制度的前提。因此可以說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即須有一方提出離婚。
(一)侵權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方式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
(二)過錯。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由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
(四)離婚。如果不具備該要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
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其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是制度必須得到落實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否則再完備的制度也只是一紙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