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定義

導讀:
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并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后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并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后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
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于判決離婚也可適用于協議離婚。離婚并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并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后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關于違法行為的范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損害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
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