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長期"失蹤"棄家妻子離婚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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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的一對夫妻丈夫外出長期“失蹤”也沒有給家里寄任何費用致使家中妻兒生活無著落處境凄涼妻子怒而起訴離婚。3月14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韋某離婚。家住都安瑤族自縣東廟鄉的潘女士今年29歲。幾年前潘女士與韋某認識自由戀愛1998年8月22日他們到鄉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男孩。韋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期間韋某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兩次每次住幾天便走未留生活費給母子倆。這幾年韋某也沒有給家里寄來任何費用不關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顧著年邁的母親和年幼的兒子生活非常艱難。潘女士曾多次尋找韋某但均找不到人韋某莫名其妙“失蹤”了。
潘女士認為被告韋某長期外出遺棄家庭成員致使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為此2006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兒子小韋隨原告生活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韋某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間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兩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雙方分居已達三年多之久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應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撫養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應由原告直接撫養由被告支付相應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