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復婚之前的離婚協議可以作廢嗎

導讀:
請問復婚之前的離婚協議可以作廢嗎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復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作廢。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那么請問復婚之前的離婚協議可以作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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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復婚之前的離婚協議可以作廢嗎
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復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作廢。
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