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

導讀:
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AB離婚后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發生矛盾致離婚協議上確定的房產權利未辦理轉讓登記。原審審理中A提供了離婚前于2011年1月27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有對“上海市山陰路房屋歸女方所有使用以及收益”的表述。各方觀點原審判決后B不服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裁決了訴請之外的歐陽路房屋虬江路房屋山陰路房屋并追加C作為本案第三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歐陽路房屋的產權份額應由B占三分之二而非二分之一雙方離婚時對山陰路房屋并未分割原審認定不當。那么如何處理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AB離婚后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發生矛盾致離婚協議上確定的房產權利未辦理轉讓登記。原審審理中A提供了離婚前于2011年1月27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有對“上海市山陰路房屋歸女方所有使用以及收益”的表述。各方觀點原審判決后B不服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裁決了訴請之外的歐陽路房屋虬江路房屋山陰路房屋并追加C作為本案第三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歐陽路房屋的產權份額應由B占三分之二而非二分之一雙方離婚時對山陰路房屋并未分割原審認定不當。關于如何處理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名稱離婚后財產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002號
法院觀點AB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沒有特殊原因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方)B。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方)A。
AB原系夫妻關系2003年5月24日登記結婚2006年7月28日生育一女C2011年3月9日雙方在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一)雙方婚后生育一女離婚后女兒歸B撫養A不承擔任何費用。(二)雙方婚后置有房產(1)本市歐陽路房屋權利人BAC離婚后該房產歸BC所有A放棄該房產權該房產銀行貸款由B負責償還(2)本市營口路房屋權利人A離婚后該房產權歸A所有B放棄該房產權(3)本市虬江路房屋權利人AB離婚后該房產歸B所有A放棄該房產權。雙方其它財產分割完畢無糾紛”。
AB離婚后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發生矛盾致離婚協議上確定的房產權利未辦理轉讓登記。
上海市山陰路房屋系AB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使用權房屋租賃人為A面積為77平方米。離婚時雙方都明知上述房屋使用權的存在。
原審審理中A提供了離婚前于2011年1月27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有對“上海市山陰路房屋歸女方所有使用以及收益”的表述。針對B的主張A在審理中表述“當時至民政局,提到的四套房屋,兩套歸B所有,兩套歸A所有由于該房屋是租賃房,民政局稱租賃卡上的名字是誰的就是誰的不允許將該房屋在協議上列明在協議最后寫上其他財產分割完畢無糾紛這個條款就是對沒有在協議上約定的財產都包含了”。B表示對租賃房屋的情況記不清這一節。
各方觀點
原審判決后B不服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裁決了訴請之外的歐陽路房屋虬江路房屋山陰路房屋并追加C作為本案第三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歐陽路房屋的產權份額應由B占三分之二而非二分之一雙方離婚時對山陰路房屋并未分割原審認定不當。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將本案發回重審。
A答辯稱對于原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