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參加訴訟

導讀:
案情王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現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分歧對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存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此外對于債權債務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完全可以由第三人另案起訴來解決故不能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可以中止該離婚案件的訴訟向張某之叔進行釋明告知張某之叔直接以債權人身份起訴待張某之叔與本案當事人的糾紛處理完畢之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即可。那么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參加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王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現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分歧對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存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此外對于債權債務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完全可以由第三人另案起訴來解決故不能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可以中止該離婚案件的訴訟向張某之叔進行釋明告知張某之叔直接以債權人身份起訴待張某之叔與本案當事人的糾紛處理完畢之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即可。關于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參加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現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然而在此案中張某以曾經因雙方共同生活困難而向其叔借過錢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其叔為第三人此時張某之叔也以與該案有債權利害關系為由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該離婚訴訟而王某對此明確表示反對認為離婚訴訟中不能追加第三人。
分歧
對離婚訴訟中可否準許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存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雖然婚姻案件有關身份但仍然屬于民事案件的范疇而此案處理結果對第三人有明顯的利害關系如果法院查不清債權債務問題那么勢必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損而當離婚案件的判決生效后按法律規定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這就有可能造成案件審理結果相互矛盾造成錯案產生為了防止這種結果的出現法院應準許張某之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清案件事實節約訴訟成本。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婚姻案件不僅僅關系到身份關系還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便有外人來參加訴訟。且如果法院最后判決不離婚那么第三人的地位也就無從存在也就說如果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就意味著法院已經認定該案的當事人感情已經破裂只是準備分割財產及債權債務了這很明顯是不符合基本法理的。此外對于債權債務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完全可以由第三人另案起訴來解決故不能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三種意見認為可以中止該離婚案件的訴訟向張某之叔進行釋明告知張某之叔直接以債權人身份起訴待張某之叔與本案當事人的糾紛處理完畢之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即可。
評析
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意見。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張某之叔在這里顯然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案件最后判決離婚時因為涉及債務分割的問題表面上看其結果確實可能影響其權益張某之叔似乎可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但實際上確并非如此因為離婚訴訟中的債務分割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法院最后的判決/調解文書無論對離婚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如何分割都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并不能對抗案外第三人除非征得案外債權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實際上該條文的規定就是夫妻財產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理論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必須滿足的“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一根本條件在離婚案件中是不成立的。根據同樣的道理第三種意見中所提到的中止該離婚案件的訴訟當然也是不正確的。
據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不能允許張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張某之叔可以通過另案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離婚案件的訴訟亦不因此而中止。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