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離婚法定手續的協議書是否有效

導讀:
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第三種觀點認為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那么未辦理離婚法定手續的協議書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第三種觀點認為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關于未辦理離婚法定手續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鄭某與被告陳某于2001年9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陳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于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爭議
該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并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系解除因為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黃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