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導讀: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起訴書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起訴書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起訴書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