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哪些途徑,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那么離婚有哪些途徑,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關于離婚有哪些途徑,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有哪些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