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程序

導讀:
訴訟離婚的程序
訴訟離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起訴立案階段。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調解階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因為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審理判決階段。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應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