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對離婚判決不服該怎么辦

導讀:
當事人一方對離婚判決不服如何處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當事人一方對離婚判決不服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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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對離婚判決不服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