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離婚訴訟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到法院起訴離婚在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以便法院進行核對。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有哪些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那么離婚訴訟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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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
到法院起訴離婚在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以便法院進行核對。
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等原因無法提交的應當到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材料證實雙方確是夫妻。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應攜帶結婚證身份證及其他必要證據材料。
如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