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外地如何訴訟離婚

導讀: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判離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那么雙方都外地如何訴訟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判離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關于雙方都外地如何訴訟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都外地如何訴訟離婚
可以至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連續居住滿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可至起訴時被告居住地。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判離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當事人在離婚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其一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
其二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擁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其三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事實要求。
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