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

導讀:
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漢族無業住XXXXX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漢族無業住XXXXX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9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XXX無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那么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漢族無業住XXXXX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漢族無業住XXXXX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9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XXX無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關于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失蹤離婚起訴書
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漢族無業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漢族無業住XXXXX(現下落不明)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9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XXX無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2月被告與原告因發生爭執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間變買家里的財物后連同原告與自已的結婚證一并帶上獨身離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聽被告下落無果至今杳無音信。被告與原告的婚生子李紅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攜養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由于被告人這種遺棄家庭的行為嚴重的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權益這段婚姻無義再繼續原告與被告也再無感情可言故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訴至貴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請求法院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婚生子李某判歸原告撫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15年12月13日
附1本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明一份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分居二年以上證據材料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