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那么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關于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對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5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6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