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是什么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那么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關于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