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導讀:
筆者認為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它與一般侵權離婚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據此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那么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它與一般侵權離婚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據此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數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民事賠償之一可適用一般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即存在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也有學者主張特殊構成要件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限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簡單的套用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它與一般侵權離婚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據此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里狀態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過失的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致使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有的學者主張可以借鑒過錯相抵原則經濟損失較大的一方仍可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四種法定過錯情形均為故意有過錯的一方配偶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會導致離婚但仍然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離婚發生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同一的因此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對于何為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筆者認為婚姻的本質在于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事實
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的是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關于適用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還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一方過錯與另一方所
受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
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我們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導致離婚的發生
就算具備了以上的條件,如果沒有導致離婚發生,還是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這可以說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
根據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3款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除此之外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婚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見,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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