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一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1侵權行為由于民法典第1076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對于其他行為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并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當然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那么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1侵權行為由于民法典第1076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對于其他行為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并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當然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關于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由于民法典第1076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離婚的并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過于狹窄。
2過錯
離婚出于上述侵權行為一方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是賠償義務人無過錯一方為賠償請求權人是否行使這種權利由本人自行決定。對于“無過錯”一語不應做機械的絕對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長或短的婚姻中可能也有某種過錯只要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視為無過錯方可以解釋為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沒有任何過錯。
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首先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解釋還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做了原則規定。其次“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對于其他行為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并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同時這種損害僅指直接損失財產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供另一方出國深造或攻讀研究生另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后與之離婚由于離婚而導致的一方預期利益的損失就不能通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獲得救濟。所以說在損害的范圍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得極為狹窄。西方國家則不然如瑞士民法典的損害包括由于離婚所引起的所有財產權或期待權的損害有過錯和損害賠償是因果關系有過錯才賠償無過錯不賠償有過錯并導致離婚才賠償只有過錯但未導致離婚不賠償。
4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人民法院判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7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這也是主訴訟與附帶訴訟的關系有如判決不準離婚就不發生分割夫妻財產和子女歸誰直接撫養一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的婚姻如婚前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并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當然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