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要求再分割財產可行嗎

導讀: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判令對原告崔萍和被告張偉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張偉給付1800萬元。崔萍將張偉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000萬元。法院判決對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予以分割法院審理查明截止到離婚當日張偉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賬戶及深圳分公司賬戶內擁有股票價值為1000萬元。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那么離婚后要求再分割財產可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判令對原告崔萍和被告張偉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張偉給付1800萬元。崔萍將張偉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000萬元。法院判決對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予以分割法院審理查明截止到離婚當日張偉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賬戶及深圳分公司賬戶內擁有股票價值為1000萬元。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關于離婚后要求再分割財產可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難題一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一方很難知道對方的存款即使向法院申請調查也必須提供存款線索而不能盲目的到每個銀行調查。
難題二
一方經營公司或有股權收益配偶不是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沒有知情權。難以舉證其收益狀況只能被動的申請法院調查或評估公司股權分紅狀況但是中國目前狀況逃稅避稅問題嚴重公司做虛假帳務嚴重。股東分紅未必就能反映到賬面上審計有時只能走一個過場。
難題三
一方將收益存到自己親屬名下離婚時即使配否申請調查法院也不管離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離婚案件不做處理必須另案處理。另案處理難度更大需要繳納大量的訴訟費需要舉證這些錢就是自己的配偶存在其親屬名下的可能嗎?很難。
上述問題依據中國目前法律規定還沒有很好的辦法予以解決。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時遺漏財產可以在離婚后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分割或簽訂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申請撤銷要求重新分割。這給了當事人一個較長的取證發現的時間。
另外婚姻法和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轉移或隱瞞財產的一方對所轉移隱瞞的財產不分或少分以示懲罰。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并根據該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之后再想撤銷就很麻煩很難舉證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不能舉證法院就不會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對于離婚時遺漏的財產或者另案處理的財產離婚后要及時起訴分割財產或分家析產可以有多名被告或第三人這不同于離婚案件。
最好辦法是平時多留意配偶的存款狀況至少知道配偶在哪一個銀行有存款。離婚時及時申請凍結以防止轉移。
相關案例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財產數額離婚后能要求再分割財產嗎?
離婚后才發現前夫竟然是一個千萬富翁女子一怒之下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判令對原告崔萍和被告張偉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張偉給付1800萬元。
原告崔萍與被告張偉原系夫妻關系婚內生有一子。張偉在深圳與人合伙做生意并貸款150萬元在北京西三環買了一套復式住宅給崔萍和兒子改善居住條件。2010年的一天張偉從深圳打來電話說生意做賠了實在無力負擔每月高額的房貸。2011年因拖欠按揭款崔萍被銀行起訴至法院。張偉對崔萍說他會想辦法借錢堵上這個窟窿把剩余的房貸一次性還清但是崔萍必須和他離婚這樣債主只能找他一個人要錢不會連累崔萍母子。2012年初崔萍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雙方認可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雙方認可名下僅有一套房產歸崔萍所有雙方認可名下無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等雙方認可除房屋貸款外均無其他債權債務。
2012年底崔萍偶然得知張偉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價值上千萬元的股票還擁有多處住宅別墅等房產。崔萍將張偉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000萬元。
法院判決對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查明截止到離婚當日張偉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賬戶及深圳分公司賬戶內擁有股票價值為1000萬元。張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深圳購房5套并于離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項近2000萬元。最后法院判令對崔萍張偉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張偉給付崔萍股票折價款公司股權折價款房屋變現債權折價款共計1800萬元。
法官說法
離婚后能要求再分割財產嗎?
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依據該條款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次日起算。
本案中崔萍在離婚后才知道張偉的真實財產狀況經查實股票債權等確屬離婚時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該法官同時指出離婚時隱瞞財產狀況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張偉在離婚時未將股票債權的情況告知法庭具有隱瞞財產的行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訴訟中崔萍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財產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