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舉證能不能證明“二奶”關系

導讀:
在捉奸的同時極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更有可能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傷害他人身體。故筆者贊同上述的第一種觀點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方式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信。另外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應該嚴格掌握當事人依據此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只能針對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謂第三者提出。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此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那么捉奸舉證能不能證明“二奶”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捉奸的同時極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更有可能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傷害他人身體。故筆者贊同上述的第一種觀點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方式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信。另外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應該嚴格掌握當事人依據此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只能針對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謂第三者提出。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此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關于捉奸舉證能不能證明“二奶”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否定了私家偵探的合法性當事人自己捉奸舉證能否被法院采信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關于捉奸舉證能否作為有效證據的問題歷來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舉證無異于鼓勵人們去捉奸很可能會導致捉奸成風而捉奸行為過激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侵犯他人權益結果反而會影響婚姻和社會的穩定導致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從證據學角度來說通過捉奸取的證屬于“毒樹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堅決予以反對。故有人建議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能夠證明一定的客觀事實法院就應該采信捉奸舉證。至于在捉奸的同時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是另外一碼事可以另行起訴否則舉證渠道就無法暢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就會形同虛設。
筆者不贊成捉奸舉證這種做法弊大于利其產生的社會負面效應是不容忽視的。在捉奸的同時極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更有可能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傷害他人身體。故筆者贊同上述的第一種觀點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方式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信。
另外捉奸舉證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必然聯系捉奸只能證明通奸的事實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專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情形而要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必須有共同生活且時間較長關系相對穩定的證據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捉奸可以證明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奸行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此作為要求離婚的理由但不能作為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的理由。另外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應該嚴格掌握當事人依據此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只能針對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謂第三者提出。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此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無過錯方依據此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的同時提出離婚后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