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有哪些

導讀: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談到的管轄僅僅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此法院上還有一些特殊性規定。那么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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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談地域管轄問題。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后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管轄僅僅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此法院上還有一些特殊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