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債務

導讀:
按照該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該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夫妻債務的認定和清償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條第41條分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該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雖為婚姻共同體的共同主人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法律上確立了個人債務的制度其范圍主要應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不過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力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5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完全為滿足個人欲望而負的債務撫養非婚生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