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導讀:
離婚過錯賠償成立的要件從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在我國離婚案件審理中離婚過錯賠償需要具備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的行為具體包括4種侵權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么如何審理離婚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過錯賠償成立的要件從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在我國離婚案件審理中離婚過錯賠償需要具備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的行為具體包括4種侵權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于如何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過錯賠償成立的要件
從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在我國離婚案件審理中離婚過錯賠償需要具備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要件。
實體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的行為具體包括4種侵權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實施家庭暴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限定為一種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家庭成員身體和精神的行為。
第二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民法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而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其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請求權人必須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損害如男方以欺騙方式與第三方同居而他們的損失要另案解決。
第二被請求權人必須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間應該在的同時或者在離婚訴訟后1年內。
第四離婚過錯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在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另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我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缺乏操作性
我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3方面的問題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對何謂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沒有加以明確。其二在離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能夠舉證證明配偶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屬不易要按照法律規定有效舉證證明其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明顯不具操作性往往由此導致受害的配偶一方不能得到賠償。其三實踐中還存在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行為即同性戀行為這也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卻沒有被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涵蓋導致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于法無據。
筆者認為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我國法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度且在實踐中婚外性行為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顯而易見。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制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這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道德。筆者建議可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改為“婚外性行為”以此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之一。這樣既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當事人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