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違法嗎

導讀:
所以,如果男方內心不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是可以強制要求女方搬出的,如果女方不肯搬出,可能會被認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果男方內心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但女方不愿意,那么男方也是不能強求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訂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如果男方內心不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是可以強制要求女方搬出的,如果女方不肯搬出,可能會被認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果男方內心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但女方不愿意,那么男方也是不能強求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訂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違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訂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違法嗎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前,男方一般會向女方訂婚,女方同意的雙方一般會協商結婚的時間,而男方家庭一般會向女方家庭給付一定的彩禮,那么訂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違法嗎?
首先這個問題我認為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范疇,因為在大多數人的認知里,訂婚即意味著男女雙方已經建立了結婚的意向,即使是沒有訂婚的男女,戀愛期間同居在一起也是不違法的,這取決于是否你情我愿。但是話說回來,婚姻法規定只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才成就合法夫妻關系,僅是訂婚并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也不負有同居義務。
所以,如果男方內心不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是可以強制要求女方搬出的,如果女方不肯搬出,可能會被認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果男方內心希望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家,但女方不愿意,那么男方也是不能強求的。當然如果男女雙方是奔著結婚的目的才訂婚的,那么建議早日辦理結婚登記,這樣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不會有違法的顧忌。
二、訂婚后悔婚禮金是否退還
應該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