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的錢離婚后歸誰

導讀:
(二)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婚前給的錢離婚后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婚前給的錢離婚后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起訴必備材料
(一)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二)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四)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婚前的錢的類型
(1)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為了結婚則屬于彩禮錢。符合法定條件的,離婚時可要求退還彩禮: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2)是在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如一方要買車、買房或者購買較為昂貴的奢侈品等情況的,可作為借款,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3)是戀愛期間的正常開支或在節假日具有特殊含義時的少量款項,一般認定為贈與,雙方如協商不成的,法院不支持返還。
三、婚前給的錢離婚后歸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