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仍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保險分配糾紛

導讀: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32條及第51條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此,筆者想針對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這兩大類保險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思考。離婚時保險期限未屆滿的家庭財產保險應如何分割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基本險種之一,其保險標的為各種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當保險人承保的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該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離婚時仍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保險分配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32條及第51條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此,筆者想針對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這兩大類保險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思考。離婚時保險期限未屆滿的家庭財產保險應如何分割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基本險種之一,其保險標的為各種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當保險人承保的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該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離婚時仍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保險分配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家庭財產越來越多,就業觀念逐步改變,而社會養老、醫療等制度的改革,使傳統的一些保障機制被打破。這時就需要人們購買一部分的商業保險來對抗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以保證自己的生活質量。因此,現在有很多的家庭購買了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而且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保險業的完善,保險將成為家庭中的一項重要的生活支出。同時,夫妻離婚分割家庭財產時,也會越來越多地涉及對所購保險的分割。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32條及第51條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此,筆者想針對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處在保險有效期內的這兩大類保險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思考。
離婚時保險期限未屆滿的家庭財產保險應如何分割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基本險種之一,其保險標的為各種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當保險人承保的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該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它是以補償財產的實際損失為目的的,因此財產保險具有一些與其他保險不同的特征,這些特征主要表現為:一是嚴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只賠償被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即該保險并不保證不發生危險,而只是對危險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超過了被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超過的部分無效;三是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如果超出保險金額的范圍,則保險人只以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因第三人而引起的,則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賠付之后,就享有了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