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解決渠道的利與弊

導讀: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后,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那么離婚糾紛解決渠道的利與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后,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關于離婚糾紛解決渠道的利與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1、根據2003年8月8號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內容,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可帶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后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2、雙方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與離婚協議書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協議離婚,手續也較簡便,但會經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錄并填寫有關表格,最終人民法院會收回結婚證,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等同于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的綜合,但比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學履行,不得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該文書內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解決。
因此,上述兩種協議離婚方式的優劣一比較就明白,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作出選擇。對于第二種方式一般婚姻當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托一位律師辦理,該代理費用也較低,若雙方爭議財產較多,或需要離婚后逐漸分割完畢,建議當事人選擇這種法律保障力度較高的方式。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后,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對一審判決書提起上訴。這種方式耗時耗力,對雙方當事人的傷害較大,建議慎重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