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1與孟某1及鄒某2繼承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導讀:
再審申請人鄒某1因與被申請人孟某1及一審被告鄒某2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吉05民終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鄒某1請求依法進入再審,維護其合法權益。孟某1的個人戶籍資料、人事檔案信息不能否認上述事實的存在,也不足以證明其與鄒某3、孟某2之間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原審法院對鄒某1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鄒某1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那么鄒某1與孟某1及鄒某2繼承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審申請人鄒某1因與被申請人孟某1及一審被告鄒某2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吉05民終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鄒某1請求依法進入再審,維護其合法權益。孟某1的個人戶籍資料、人事檔案信息不能否認上述事實的存在,也不足以證明其與鄒某3、孟某2之間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原審法院對鄒某1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鄒某1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關于鄒某1與孟某1及鄒某2繼承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吉民申5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鄒某1,男,1995年9月16日生,漢族,柳河縣人,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某,吉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吉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某1,女,1984年7月3日生,漢族,柳河縣人,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某杰,吉林秦某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鄒某2,女,1983年7月27日生,漢族,柳河縣人,住柳河縣。
再審申請人鄒某1因與被申請人孟某1及一審被告鄒某2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終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鄒某1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民終733號民事判決;裁定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1.孟某1與鄒某3的戶籍信息及孟某1人事檔案系本案的重要證據,對判決結果有決定性作用,申請人在原審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原審法院未予準許。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表親關系,根據《生物學全同胞關系鑒定實施規范》的規定,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不適用本案。
3.被申請人與鄒某3、孟某2之間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4.提供新證據一份,新發現的劉某《遺囑》。申請人鄒某1請求依法進入再審,維護其合法權益。
本院審查認為,
(一)原審法院根據證人證言和司法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認定孟某1與鄒某1、鄒某2均系鄒*成與劉某子女,孟某1出生后寄養在姑姑鄒某3家,戶口落在鄒某3家,在鄒某3家生活9年后,由劉某接回家中生活。孟某1的個人戶籍資料、人事檔案信息不能否認上述事實的存在,也不足以證明其與鄒某3、孟某2之間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原審法院對鄒某1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生物學全同胞關系鑒定實施規范》第一條規定“……若兩名被鑒定人間存在其他親緣關系(如半同胞、堂表親等),則本技術規范不適用”。該規范中的“堂表親”應做狹義理解,即兩名被鑒定人之間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堂表親關系。本案中,若孟某1為鄒某3親生子女,則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堂表親關系。現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該事實成立,故其關于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適用本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三)關于申請人鄒某1提交的劉某《遺囑》,不屬新證據,且與被申請人孟某1提供的劉某另一份遺囑復印件內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綜上,鄒某1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鄒某1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溫某敏
代理審判員劉某璐
代理審判員宋某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藺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