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有財產分割權嗎,非婚生子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導讀:
李青栩律師代表性項目及案例1. 目前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客戶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公司、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2. 訴訟代表性案件:王某身體權糾紛再審勝訴案、曾某等10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勝訴案、樂華某頂流明星仲裁勝訴案、幾十家公司合同類股權類等糾紛勝訴案、全國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勝訴行政訴訟和解案件等3. 參與審核眾多參與影視投資攝制相關的協議,如在北京電視臺播出的《天下無詐》連續劇北京遺產繼承律師&mdash。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李青栩 資深律師
李青栩律師2015年通過司法考試,2017年執業。現為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公司法、房產糾紛、建設工程與施工、婚姻家事、金融、貿易、經濟合同、行政法等法律業務。李青栩律師執業后與所在團隊一起,獨立承辦了大量的合同、房地產、征拆、民事糾紛、商事仲裁等諸多案件,為多家國企、外企、上市公司提供了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李青栩律師代表性項目及案例
1. 目前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客戶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公司、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2. 訴訟代表性案件:王某身體權糾紛再審勝訴案、曾某等10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勝訴案、樂華某頂流明星仲裁勝訴案、幾十家公司合同類股權類等糾紛勝訴案、全國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勝訴行政訴訟和解案件等
3. 參與審核眾多參與影視投資攝制相關的協議,如在北京電視臺播出的《天下無詐》連續劇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李青栩律師專業著作
《淺析于歡案》(楚天法治)
案例
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
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婚姻家事糾紛,不僅要理清各方法律關系,還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這對于家庭關系復雜的繼承人來說更是一道難題!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非婚生子有財產分割權嗎?
案件詳情
原告王先生是張三與王美麗(均為化名)的非婚生子,被告一為張三妻子,被告二、被告三為張三父母,被告四、五、六為張三婚生子。
2022年張三不幸死亡,獲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原告王先生認為這60萬元賠償款應當為原告與六被告共有,王先生與母親多次向其索要,被告一置之不理,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委托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幫其維權。
天用律師接到案件后,立刻幫助委托人嘗試與對方談和解,同時做好兩手準備,及時完成上訴狀的撰寫。在多方溝通后,對方態度漠然、毫不理會,和解未成的情況下,天用律師及時將案件立案至法院。
立案后,天用律師及時聯系法院溝通案件具體情況,為了盡早解決委托人的難題,催促法院盡快安排開庭。
開庭前,天用律師及時對委托人進行全面細致的開庭指導,回復委托人的各種疑惑和打破對方的誤區點,利用多個真實案件給委托人講解死亡賠償金分割案例的最新判決,同時建議委托人將類似案件最新判決發給法官,為其提供參考。在法官與律師共同努力下最終幾方和解,委托人如愿拿到合理賠償金!
以案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是以“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由此帶來的爭議是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首先,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的一種賠償,接受賠償的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債務。
最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一般根據親屬與死者的親疏遠近關系、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適當進行分割,例如:是否與生前死者共同生活、是否已經成年或有獨立生活來源、是否盡到了相應的扶養義務等。分割過程中應當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通過協商,或是通過協議約定。
家庭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婚姻家事糾紛錯綜復雜,自己貿然行動可能會錯過最佳解決時機,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包括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7條,子女是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這里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時,《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因此,非婚生子女是其親生父母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其法定繼承份額與婚生子女相同。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如何認定——證明親子關系是關鍵
在繼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要參與遺產繼承的前提是要證明自己具備繼承人身份,即自證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最直接的證據是出生醫學證明,其次是親子關系法醫學鑒定。但多數情況下,非婚生子女因為親生父母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導致其出生醫學證明書上難以記載親生父親的名字,也無法提供親子關系的法醫學鑒定。當被繼承人突然去世,可供做親子鑒定的檢材已不復存在,非婚生子女難以獲得證明親子關系的直接證據。
故如何證明繼承人身份成為非婚生子女主張繼承權面臨的最大難題。表面看來,這個問題似乎很容易解決,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者其婚生子女做親緣關系鑒定即可。然而,在遺產繼承問題上,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其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天然地站在利益的對立面,很難配合其進行親緣鑒定。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認定能否適用親子關系推定規則,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一種法院審判觀點認為,包括繼承案件在內的所有婚姻家庭類案件均可適用“親子關系推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規定即“親子關系推定規則”的內容。經過大數據檢索相關案例分析,筆者發現,多數法院會在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作為原告的親子關系確認等訴訟中,在原告能提供“必要證據”,且形成合理證明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鏈條,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的情況下,對于既無法提供相反證據否認親子關系,又不同意做親緣鑒定的被告,認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推定親子關系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