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

導讀: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軎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當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和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要求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同樣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那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軎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當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和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要求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同樣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軎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當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這里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婚姻關系解除。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和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要求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以下簡稱鰳捍釋
(一)》)第28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賠償的數額一般根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況;(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見,同樣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一般來說,發達地區的賠償標準比欠發達地區要高。
(三)根據《解釋
(一)》第3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